叶名怡: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第143-158页。
进入专题: 个人信息保护 。三、立法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当前,民法典起草已近尾声,即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一类立法计划,正在加紧起草过程中。
这样可以通过立法范围划分,由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由民法典确定民事责任,实现两部法律的衔接。2012 年2 月23 日,时任美国总统的奥巴马颁布《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企业可收集哪些个人数据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消费者都拥有控制权。应该制定关于个人数据发展和实践的一般公开政策,确立便利的措施,以确定个人数据的存在和性质、它们使用的主要目的,以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和通常住所。收集就是处理,收集的过程同时也是处理的过程。不论在欧盟模式还是美国模式下,个人信息权均是一个权利簇,范围究竟多大由立法加以界定,各国未必完全一样,但核心在于信息主体对于自己信息的控制权,包括知情权、修改权、删除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等。
2.个人信息保护法宜确立信息主体权利及信息控制者激励相容机制 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控制自己信息不被信息控制者违法处理或滥用的权利,是整个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运行的基石。因此,如果仅仅依靠民事侵权赔偿机制保护个人信息,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存在激励不足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从理论上讲,建立集中型机关运行保障机构也是合适的。本文旨在从法律控制的视角,探讨机关运行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设计及法律要求。这种做法是成熟经验的总结,明确了标准作业程序(SOP,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国家、地方是法人,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都是一种机关,法人可以选择各个机关自行管理各自的运行保障事务,也可以选择单设一个机构为所有机关的运行提供保障,实现保障事务的一体化。
公私协力是作出购买市场服务决定的前提。专门机构型与内设机构型。
党政分立型指党的机关运行保障事务和国家机关的运行保障事务分别由各自的机构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设计的体制未能实现顶层设计的应有功能,需要法律重新考虑并予决断。集中型是指将各机关的运行保障事务统一交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分散型指各机关各自负责自身的运行保障事务,这是目前的多数做法。机关运行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保障事务中的经费、资产及其使用状况信息。
现有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对此有所规定。内设机构型指在各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机构或由现有的某机构负责机关运行保障事务。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全国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有27家行政单位(正厅级23家,副厅级4家),2家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仍为参公副厅级单位。建立党政一体型的机关运行保障事务部门,既可以提高保障运转效率,节约沟通成本,也可以一体加强监督,确保公共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机关运行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同时加强对社会提供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诸多省市的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机关运行保障事务工作的市场化改革。
党政分立型与党政一体型。对于机关运行保障事务,同样应接受公众监督,尤其是媒体监督。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事务信息公开。但鉴于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的重要性和财政公共性,该关系需要接受机关运行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甚至在特殊领域还要接受其指挥。在日本,2009年1月16日,各府省等协商通过了《物品管理业务的高效化》文件,为实现国家物品管理业务的整合性,制定了《物品管理事务处理标准规程》,对物品管理簿等法定账簿、各种申请等的样式、物品变动的整理区分作出了统一。保障事务外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般的外部关系,是私法关系,受民法调整。亦即,公组织将权限与责任委诸私主体时,应检讨社会所获取之财产或服务是否维持向来水准,与此条件下,能否再降低成本。虽然绝大部分省区市设立了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但无论是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上抑或是隶属关系而言,各省区市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存在较大差异。
党政一体型指将党的机关运行保障事务和国家机关的运行保障事务交由统一设置的专门机构来管理。专门机构型的好处是相关服务专业性强、标准化程度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也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而且公组织监视私主体之成本、私主体一旦加入后又撤退之风险及公组织再度接管该事务时产生之成本等,亦应考虑。
在目前形势下,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已有不少先例。法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内设机构型的好处是该机构熟悉所在机关业务,能提供精准而灵活的服务。
进入专题: 机关运行保障管理体制 。机关运行保障事务主管部门还可以设定事务处理的标准规程。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明确规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党的机关、民主党派的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等也由国家财政资金保障运转。
国家机关运行保障事务应当贯彻公开原则,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既可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廉政建设,减少腐败,也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目前,机关运行保障事务方面法律化程度低,应有一部一般性法律作为统领,再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的要求,切合具体领域、具体地域的情况作出专门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从全国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的管理体制来看,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类型。机关运行保障显然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而是属于行政职能的范畴,相应机构的事业单位定性应逐步转为行政机构。
是否要在所有事项上均实行这一改革,仍须审慎观察实际上有无降低成本之效果。统一集中分类管理是实现高效保障的重要手段。
各机关内部可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本单位的事务需求,与统一的主管部门之间进行沟通。机关运行保障事务,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保障党政机关有效运转的公务事项。
这是机关运行保障事务顺利开展、获得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的法律要求 机关运行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管理权限、保障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管理机关运行保障事务,既不得逾越实体权限,也不能违反法定程序。